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3.重点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4.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古民居等保护范围;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车站等交通枢纽;
8.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县党政、人大、政协、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10.商品交易市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
限制燃放的时间为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限制燃放区域为福应、南峰、安洲三个街道的城区范围(东至悬东岭、永安公园,南至龙王山脚、河埠大桥,西至全塘、阳光爱琴海,北至大庙前、岭脚)。凡在限制的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红白喜事、乔迁开业等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重大庆典活动或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三、城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的许可经营时间为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次年的农历正月十五日。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从非法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
六、公民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87773800 ),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七、本通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2010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作废。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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