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2014-11-0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犬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序推进“多城同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福应、南峰、安洲街道城区范围(东至悬东岭、永安公园,南至龙王山脚、河埠大桥,西至全塘、阳光•爱琴海,北至大庙前、岭脚)内由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犬只(包括各类观赏犬和护卫犬)需实行拴养或圈养。

 

   , 二、由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犬只,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到所在街道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刑事侦查和治安巡逻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泳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农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14年12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的流浪犬、野犬、狂犬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街道没收或组织捕杀,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新闻媒体及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市民和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积极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所有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87773800。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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