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一纸检察建议促使违建行为得到处罚

2016-10-13

        国庆节刚过,仙居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带着两份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赶到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此前,因为该乡政府迟迟不履行对这两处违法建筑的处罚职责,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某乡政府所在地的村民郑某甲、郑某乙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各自所有的两层楼房升建至四层,其中郑某甲还擅自在自家楼房南侧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了两间四层楼房。期间,某乡政府多次责令两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两人均未予理会,顶风违建至结顶。


        郑某甲、郑某乙的违建行为,影响了邻居的通行、通风和采光。为此,邻居余某某自2014年4月份起,多次向仙居县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某乡政府依法拆除郑某甲、郑某乙的违章建筑。


        2014年5月份,某乡政府表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郑某甲、郑某乙的违法建设列入“三改一拆”对象。之后,余某某多次催促乡政府,希望后者履行职责,但一直没有结果。当年9月份,某乡政府再次答复,称乡里将统一部署解决郑某甲、郑某乙的违建问题。


        由于迟迟没有下文,余某某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2月,仙居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要求某乡政府对余某某的投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乡政府不服,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判决生效以后,某乡政府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直未对郑某甲、郑某乙的违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今年7月底,万般无奈的余某某走进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此事引起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该院于8月份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乡政府立即对郑某甲、郑某乙的违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后者限期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这一下,某乡政府急了。在依法告知、听证等程序后,某乡政府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郑某甲、郑某乙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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