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失警惕 违规抽烟被拘留
2018-03-26
3月21日,官路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油漆车间存在员工抽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有关规定,官路派出所依法对抽烟员工处以拘留2日的处罚。
原来,当天官路镇派出所民警胡克等人正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消防检查,在检查到仙居县木易洋工艺品厂时,发现该厂四楼油漆车间地上有烟头,检查人员当场怀疑有人在车间内抽烟。
经过调查发现,3月10日至2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李某、小李、胡某三人多次在该厂四楼油漆车间内吸烟,且抽烟后随地乱扔烟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县消安委办、官路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处罚,并对该企业员工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俗话说,“粒火能烧万重山”,别小看了一个小小的烟头,燃着的烟头,体积虽小,但它却仍是一个燃烧的物体,温度很高。据测定,其表面温度在200度———300度,中心温度高达700度———800度,而一般可燃物质的燃点都在这个温度以下,尤其是易燃易爆的油漆车间。油漆涂料、油漆辅料中的有机溶剂等多系易燃液体,其蒸汽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有些组成成分是有毒品,因而经营或仓储场所均系易燃易爆危险区,严禁烟火,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应禁止抽烟。油漆物品应远离明火,企业员工均应懂得防火知识,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区,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严禁明火”等警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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