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敲定

2015-01-30

         1月28日,记者从市府办了解到,为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台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经市政府、台州军分区研究后正式敲定。


         根据该细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安置方式采取计划安置、考核与招聘安置、市场就业安置、自主创业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双向选择安置等进行。


         “若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建军说。


         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随军家属,安置费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据了解,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我市将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不过,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细则对安置程序、相关机制、组织领导等也均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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